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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I生成虛假信息致律師名譽受損,百度被判侵權:平臺責任不可“幻覺化”

   發布時間:2026-05-09 23:08 作者:唐云澤

近日,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因AI生成虛假信息引發的名譽侵權案作出二審判決,維持一審原判,要求百度公司向當事人李小亮律師書面道歉。目前,因百度尚未履行判決,李小亮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。

據媒體報道,該案源于用戶通過百度搜索“李小亮律師被判幾年”時,其AI智能回答功能生成了“李小亮因犯爆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”的虛假信息,并配發了李律師身穿律師袍的照片。這一“文字+肖像”的組合內容,直接導致公眾對李小亮的職業操守產生質疑,嚴重損害其個人名譽與職業聲譽。

庭審中,百度公司提出三項主要抗辯理由:其一,AI幻覺具有不可預見性,公司無法提前規避風險;其二,用戶提問存在誘導性,導致AI錯誤關聯信息;其三,作為國內首例人工智能大模型侵權案,嚴格追責可能對AI產業創新造成沖擊。法院審理認為,這些理由均不成立。

針對“AI幻覺”的抗辯,法院指出,平臺作為AI技術的提供者,既享受技術帶來的流量與商業利益,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與內容審核義務。AI系統由平臺開發、算法由平臺設計、界面由平臺展示,出現問題后以“技術不可控”為由推卸責任,無異于將公共信息空間置于法律監管之外。

關于“用戶誘導”的說法,法院認為,AI生成內容的邏輯與結果最終取決于平臺的算法設計、數據訓練及審核機制,用戶輸入僅是觸發條件而非侵權根源。百度在庭審中承認“收到投訴后可處理錯誤詞條”,恰恰證明平臺具備干預能力,進一步削弱了其“技術失控”的辯解。

對于“產業沖擊論”,法院強調,任何技術創新都不能以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為代價。AI可能存在技術缺陷,但法律責任不能因此“虛化”。此案判決恰恰為行業劃定了紅線——AI內容的責任主體始終是運營者,而非機器本身。合規發展才是產業長久的根本。

值得注意的是,法院雖認定侵權成立并要求書面道歉,但未支持原告的賠償訴求。這一謹慎處理避免了過度追責可能引發的惡意索賠風險。隨著AI技術普及,類似糾紛可能增多,若賠償門檻過低,或催生通過污染訓練數據制造虛假信息以牟利的灰色產業鏈。

技術進步不應成為逃避責任的借口。當AI深度參與公共信息傳播時,平臺必須承擔更高的審核與糾錯義務。唯有守住法律與倫理底線,技術創新才能真正服務于社會公共利益。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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